中日跨国夫妇如何通过“特别收养签证”领养孩子?

中日跨国夫妇如何通过“特别收养签证”领养孩子?

1. 什么是特别收养

“特别收养”是指“切断与生父母血缘关系的收养”(民法817条之2第1项)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是“普通收养”,养子女与生父、生母的亲属关系并不会终止。

【普通收养】

  • 养父母: 年满18周岁
  • 被收养人: 年龄小于养父母
  • 效果: 确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
  • 手续: 养父母与被收养人达成一致,并经家庭法院许可(若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)
  • 解除收养: 原则上通过协商解决

【特别收养】

  • 养父母: 夫妻一方年满25周岁,且必须已婚
  • 被收养人: 原则上15周岁以下
  • 效果: 确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,同时法律上终止与生父母的亲子关系
  • 手续: 养父母提出申请,生父母同意,经过6个月以上的监护(试养期),由家庭法院裁决
  • 解除收养: ①养父母存在虐待、恶意遗弃或其他严重损害被收养人利益的行为;②生父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

特别收养要求养父母必须已婚,且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收养。原则上养父母需年满25周岁,但如果夫妻一方已满25周岁,另一方年满20周岁也可以进行特别收养。

2. 中日夫妇居住在日本并收养日本儿童的情况

日本法律要求夫妻必须共同成为养父母,因此必须征得中国籍配偶的同意。同时,由于中国籍配偶本国的法律同样适用,因此中国法律是否承认“特别收养”这一点至关重要。

如果中国法律不承认特别收养(即不承认切断养子女与生父母亲子关系的收养),通常会被视为无法办理特别收养。这种情况下,只能选择普通收养的方式。

跨国婚姻中能否进行特别收养,不仅取决于日本法律,还要看中国的法律规定。

根据中国《民法典》第1111条规定,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,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。这一规定在法律效果上与日本的“特别收养”是一致的。

因此,中国籍配偶在法律层面通常具备进行特别收养的基础条件,但最终结果仍需日本家庭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决。

3. 中日夫妇居住在中国并收养中国儿童的情况

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收养中国籍配偶自家亲戚的孩子。这种情况下,同样适用日本人和中国籍配偶各自国家的法律。

由于孩子是中国国籍,很多人担心孩子能否获得日本的在留资格。如果是特别收养,孩子可以申请取得“日本人配偶等”这一在留资格。

另外,如果中国籍配偶的本国法律不承认特别收养,则只能进行普通收养,此时孩子可以以“定住者”的在留资格入境。

签证申请难点预警: 对于普通收养(即未断绝与生父母亲属关系的收养),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审查极为严格。

如果孩子年满6岁且非继子女(即不是配偶的亲生子女,而是亲戚的孩子),申请“定住者”签证的获批难度极大。对于此类申请,通常要求具备极高的人道主义理由(例如生父母双亡等)。

使领馆申报义务: 根据日本户籍法,在中国完成收养手续后,必须在3个月内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提交收养申报(收养届),否则可能会影响孩子的日本户籍登记或后续的签证申请。